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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4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多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陈焕流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某某贷款有限公司,陈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4459号原告深圳市某某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郭某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告陈某某,住址广东省遂溪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上列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某某贷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实际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退回原告37.5元。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寇襄宜(代)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