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执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平凉市新世纪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第三建设集团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凉市新世纪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第三建设集团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513号申请人平凉市新世纪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凉市崆峒区。法定代表人贾小平,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甘肃第三建设集团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原告平凉市新世纪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肃第三建设集团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2014)崆民初字第26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甘肃第三建设集团公司银行存款491784元。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案件受理费3650元、保全费2880元、执行费7074.71元。以上共计505388,71元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已清偿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邸泽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