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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平民初字第00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原告仇某某与被告穆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某某,穆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平民初字第00641号原告仇某某,女,汉族,居民。被告穆某某,男,汉族,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仇某某与被告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仇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仇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仇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先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佩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