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平民初字第00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原告仇某某与被告穆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某某,穆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平民初字第00641号原告仇某某,女,汉族,居民。被告穆某某,男,汉族,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仇某某与被告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仇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仇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仇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先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佩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