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行终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彬彬与被上诉人固镇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彬彬,固镇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蚌行终字第00031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彬彬,男。委托代理人:李朋朋,男。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固镇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浍河路198号。法定代表人:朱琳,县长。委托代理人:曹金祥,固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徐刚,固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上诉人李彬彬因与被上诉人固镇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行初字第0000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李彬彬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经审查,李彬彬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其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彬彬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彬彬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顾 倩审判员 匡 伟审判员 姚利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伟伟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