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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1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杨长均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1493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男,1984年6月16日出生,侗族,初中文化,司机,户籍地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4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5)12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国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5年3月16日3时许,被告人杨某在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某停车场旅馆二楼大厅因打麻将问题与聂某甲发生口角和扭打,之后被在场人员劝开,二人各自离开。当二人去到工业区赣香园饭店门口附近位置,杨某持一把水果刀再次与聂某甲扭打,并将聂某甲捅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之后离开。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杨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对案发现场、作案工具的指认笔录;被害人聂某甲的陈述、辨认笔录及对案发现场的指认笔录;证人别某、聂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廖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对作案工具的指认笔录;扣押、处理物品清单;杏坛派出所出具的说明;户籍证明;协议书、谅解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杨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对被告人杨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提出的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的家属向被害人聂某甲赔偿了人民币75000元,被害人聂某甲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杨某予以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杨某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被害人对被告人杨某予以谅解,对被告人杨某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杨某的罪责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梁慧仪人民陪审员  黄木华人民陪审员  蔡韵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梁江陵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