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朱天福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银通,朱天福,黄达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平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284号申请执行人陈银通,男,196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被执行人朱天福,男,195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芗城区,现住芗城区南昌。被执行人黄达辉,男,197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芗城区。申请执行人陈银通和被执行人朱天福、黄达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朱天福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朱天福在银行的存款账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春福审 判 员 朱杰光代理审判员 朱小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卢琳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