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魏执字第00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郝社堂申请执行王书海拖欠工资款纠纷一案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社堂,王书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魏执字第00269号申请执行人郝社堂。被执行人王书海。本院在执行郝社堂申请执行王书海拖欠工资款纠纷一案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魏执字第0026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国洲审判员 刘晓强审判员 闫学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樊玉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