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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魏执字第00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郝社堂申请执行王书海拖欠工资款纠纷一案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社堂,王书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魏执字第00269号申请执行人郝社堂。被执行人王书海。本院在执行郝社堂申请执行王书海拖欠工资款纠纷一案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魏执字第0026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国洲审判员  刘晓强审判员  闫学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樊玉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