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初字第01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张玉英与南京宁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沭阳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英,南京宁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沭阳分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01722号原告张玉英,居民。委托代理人张承志,居民。被告南京宁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沭阳分公司。负责人张世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被告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系不适格诉讼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7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彭金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程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