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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法民初字第028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向孝顺与熊志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孝顺,熊志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2859号原告:向孝顺,女,生于1954年,苗族,住重庆市彭水县。被告:熊志文,男,生于1981年,住重庆黔江区。本院受理原告向孝顺与被告熊志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孝顺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孝顺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孝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向孝顺负担。审判员  冉景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