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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洪民初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洪民初字第378号原告刘某某,女,1976年8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琴,四川必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1973年12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做工作,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完全系自愿,并符合法律关于准予撤诉的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离婚起诉。本案诉讼费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熊 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向雨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