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桃民初字第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雷某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桃民初字第688号原告雷某某,女,199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志平,桃源县飞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某,男,198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某与被告袁某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雷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刘旸附件: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