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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桃民初字第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雷某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桃民初字第688号原告雷某某,女,199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志平,桃源县飞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某,男,198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某与被告袁某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雷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刘旸附件: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