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岳民初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新民分社与被告陈才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岳民初字第493号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民分社,住所地安岳县文化镇新民街35号。负责人周平,主任。委托代理人伍都源,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镇子镇信用社风险经理。被告陈才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民分社与被告陈才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3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理由正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民分社撤回对被告陈才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民分社负担。审 判 长 张泽辉审 判 员 代述学人民陪审员 蔡宗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龚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