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坛商初字第0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与郑鑫东、郑家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郑鑫东,郑家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坛商初字第024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住所地金坛市西门大街19号。代表人徐江波,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一武,江苏金天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罗照,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工作人员。被告郑鑫东。被告郑家友。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诉被告郑鑫东、郑家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37元,按规定减半收取1268.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负担。审判员 蒋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金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