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行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张银宿与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银宿,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长行初字第1号原告张银宿,男,195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告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石家庄市建胜路18号。法定代表人赵路新,局长。委托代理人范志丰,该局长安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赵虎,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法律顾问。第三人河北省国土资源厅,住所地石家庄市红旗大街80号。法定代表人张绍廉,厅长。委托代理人邢建民,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斌彬,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银宿诉被告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河北省国土资源厅作出《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长安分局关于白佛村张银宿申请更正登记的答复》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银宿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银宿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银宿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张银宿负担。审 判 长 胡玫洁代理审判员 泥艳奇人民陪审员 牛进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婉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