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执结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毛某某与周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案件执行结束通知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案 件 执 行 结 束 通 知 书(2015)执结字第421号本院审结的毛某某与周某某不当得利一案的法律文书生效后,由于被执行人周某某未能自动履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按照执行文书实施了执行行为。被执行人周某某遵照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了义务,已经达到了执行目的。至此,本案业已全部执行完毕,执行程序即告结束。特此通知审判员 杜周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蒋 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