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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执结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毛某某与周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案件执行结束通知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案 件 执 行 结 束 通 知 书(2015)执结字第421号本院审结的毛某某与周某某不当得利一案的法律文书生效后,由于被执行人周某某未能自动履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按照执行文书实施了执行行为。被执行人周某某遵照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了义务,已经达到了执行目的。至此,本案业已全部执行完毕,执行程序即告结束。特此通知审判员  杜周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蒋 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