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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行终字第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王勤、何长春诉文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陇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文县人民政府,文县永益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王勤,何长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陇行终字第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文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文县城关镇。法定代表人张立新,任县长。委托代理人梁文洲,文县国土局干部。委托代理人何居芳,文县司法局干部。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文县永益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都勇,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文阁,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海鹏,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勤,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杜玉英,甘肃文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鑫,甘肃文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长春,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杜玉英,甘肃文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鑫,甘肃文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习平,系何长春之夫。文县人民政府、文县永益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因王勤、何长春诉文县人民政府为文县永益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文县人民法院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作出的(2014)文行初字第4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文县人民法院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作出年的(2014)文行初字第43号行政判决;二、发回文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分别退还上诉人文县人民政府50元、文县永益农业发展有限公司50元。审 判 长  李德林审 判 员  张耀曦代理审判员  李海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张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