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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执字第2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虞福全与宋国正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虞福全,宋国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中执字第202-2号申请执行人虞福全。被执行人宋国正。担保人杨佩蕾,女,汉族,1986年6月26日出生,住荥阳市豫龙镇京襄城82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虞福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宋国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担保人杨佩蕾提供担保,保证被执行人宋国正于2014年1月31日前还清执行款55000元,本院决定暂缓执行,但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宋国正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担保人杨佩蕾银行存款4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长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代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