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新县支行与被告李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50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新县支行,住所地永新县禾川镇湘赣街。负责人陈圣钧,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小康,系该支行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某某。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新县支行与被告李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受理后,因被告李某某于2015年5月22日将借款全部还清,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新县支行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新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新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5元,减半收取217.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新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颜茶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汤 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