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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汉民初字第1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薛强诉彭忠菊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强,彭忠菊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汉民初字第1306号原告薛强,男,1984年12月27日生,汉族,四川省广汉市人。被告彭忠菊,女,1987年5月20日生,汉族,四川省广汉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强诉被告彭忠菊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薛强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强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487元,由原告薛强负担。审判员  任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