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汉民初字第1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薛强诉彭忠菊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强,彭忠菊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汉民初字第1306号原告薛强,男,1984年12月27日生,汉族,四川省广汉市人。被告彭忠菊,女,1987年5月20日生,汉族,四川省广汉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强诉被告彭忠菊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薛强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强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487元,由原告薛强负担。审判员 任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