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民初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丽水广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何建勇、黄小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丽水广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建勇,黄小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民初字第540号原告:丽水广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人民街649号。法定代表人:陈长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欣,浙江汇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建勇。被告:黄小英。本院在审理原告丽水广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建勇、黄小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丽水广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丽水广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丽水广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830元,减半收取27915元,由原告丽水广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菊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何 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