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鲤刑初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余某某开设赌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鲤刑初字第310号公诉机关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某某,女,1970年4月16日出生,回族,文盲,务工,家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现住泉州三得利鞋服有限公司员工宿舍。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18日被抓获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在住处候审。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泉鲤检刑诉(2015)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邱白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初,被告人余某某为非法牟利,在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唐世家小区B栋7梯201室内摆放5台麻将桌供他人从事赌博活动。同月18日,公安机关对上述地点进行检查时,当场查获参赌人员20人、麻将桌5台、麻将5副,缴获赌资人民币3466元,并抓获被告人余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信息查询情况说明、疾病诊疗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相关照片、证人黎某某、陈某某、郑某某、刘某某、陈某甲、宋某某、黄某某、年某某、文某某、彭某某、申某某、叶某某、杨某某、赵某某、李某某、祁某某、相某某、秦某某、李某甲、张某某的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余某某在拘役四个月至拘役六个月幅度内判处,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余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余某某无前科劣迹,在案发后能认罪、悔罪,对被告人适用缓刑,进行社区矫正,亦能达到刑罚的惩戒效果,故对被告人余某某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余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赌资人民币3466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麻将桌5台、麻将5副,予以没收,交由泉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缪 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德辉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