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绍新执民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姚波与金钦岳、梁秀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姚波,金钦岳,梁秀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绍新执民字第456号申请执行人:姚波。被执行人:金钦岳。被执行人:梁秀娟。申请执行人姚波与被执行人金钦岳、梁秀娟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7日作出的(2014)绍新商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4年6月6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金钦岳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梁秀娟名下所有财产均已查封,暂时无法处置,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绍新执民字第45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孟超审判员 陈杭英审判员 潘晓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 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