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执恢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青岛光越橡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侯成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光越橡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侯成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恢字第57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光越橡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南黄山经济区驻地。法定代表人邱大光,职务总经理。被告侯成志。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1)黄商初字第4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525.00元及利息800.00元,合计2325.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侯成志配偶薛秀账户存款2375.00元(含执行费50.00元),并依法通知薛秀英。本院认为,侯成志与薛秀英系夫妻关系,依法律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执行中可以依法冻结扣划。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本院依法从被执行人侯成志配偶薛秀英银行账户强制扣划2375.00元,付给申请执行人2325.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黄商初字第4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付波审 判 员 张培荣人民陪审员 何利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许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