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民一初字第02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凌必琴与安徽创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必琴,安徽创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一初字第02341号原告:凌必琴。被告:安徽创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望江东路299号1栋604室,组织机构代码55015278-9。法定代表人:费清,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凌必琴诉被告安徽创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凌必琴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徽创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帐户上存款20623.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凌必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安徽创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帐户上存款20623.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