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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西民二初字第00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安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安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西民二初字第00511号原告:李某某,男,朝鲜族,住址: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被告:安某某,女,朝鲜族,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李某某诉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安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余款返还原告。审判员 王 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穆广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