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西民二初字第00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安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安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西民二初字第00511号原告:李某某,男,朝鲜族,住址: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被告:安某某,女,朝鲜族,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李某某诉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安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余款返还原告。审判员 王 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穆广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