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法民初字第01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田绪奎,周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田绪奎,黄家兵,周宇,重庆豪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冉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1730号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法定代表人:余宪武,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傅余,重庆盛全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田绪奎,男,生于1992年1月,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黄家兵,男,生于1981年5月,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周宇,男,生于1982年5月,住湖北省咸丰县。被告:重庆豪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东北路14号。法定代表人:王道林,公司经理。被告:冉岗,男,生于1975年7月,住重庆市黔江区。委托代理人:孙飞,男,生于1988年2月,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诉被告田绪奎、黄家兵、周宇、重庆豪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冉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缓交),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文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石光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