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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法刑初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浦某、华某等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浦晓平,华浩良,李强,南阳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锡法刑初字第00077号公诉机关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浦晓平,男。被告人华浩良,男。被告人李强,男。辩护人徐灵军,北京市中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南阳,男。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锡山检诉刑诉[2015]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浦晓平、华浩良、李强、南阳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丽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浦晓平、华浩良、李强、南阳及李强的辩护人徐灵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24日至25日,为向杨某乙讨要赌债,被告人浦晓平、华浩良、李强经事先预谋,准备好木棍欲教训杨某乙。2014年9月26日中午,被告人浦晓平、李强、华浩良及华浩良纠集的被告人南阳等人商议欲教训杨某乙,后上述人员乘面包车(车内有事先准备好的木棍)至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街道梓旺小区86幢附近,找到坐在车内的杨某乙,李强将随身携带的刺刀架在杨某乙的脖子上逼杨某乙下车还钱,因杨某乙拒绝下车,在挡刀时左手小拇指被刀划伤。被告人南阳等人遂强拽杨某乙下车,并对他拳打脚踢。后因有人报警,上述人员逃离现场。当日下午,因要钱未果,被告人浦晓平、华浩良、李强、南阳等人欲再次去教训杨某乙,华浩良遂纠集“牛牛”、方某等人,后上述人员分乘三辆车(车内有木棍)至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街道梓旺小区内,持棍寻找杨某乙,未找到后离开。当日晚上,上述人员在一起吃晚饭,期间,华浩良接到池某的电话,邀请其至东北塘步行街的锦炀蒸菜馆喝酒,因怕杨某乙在场要报复,浦晓平、华浩良、李强、南阳等人商量一起去,后方某开车载浦晓平、华浩良、南阳,李强开车(车内有木棍)载另外三人一起至步行街的锦炀蒸菜馆。因中途走散,方某开车先至现场,后被告人华浩良和杨某乙发生口角并扭打,杨某乙身边的多名年轻人遂帮忙殴打华浩良,华浩良、南阳与杨某乙一方人员殴打在一起,华浩良持晾衣架朝杨某乙一方人员挥舞,方某被杨某乙身边的人打倒在地被人扶起后离开现场。殴打过程中,被告人南阳持刀朝杨某乙背部、腰部捅了三刀。经鉴定,杨某乙构成轻伤二级。归案后,被告人浦晓平、华浩良、李强、南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浦晓平、华浩良、李强、南阳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系持械斗殴,四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浦晓平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被告人华浩良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主要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其没有挥舞衣架,只是用衣架挡了一下。被告人李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提出如下主要辩护意见: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强等人构成聚众斗殴罪罪名不当:(1)本案第一阶段2014年9月26日中午华浩良等人为要债,李强的行为属方法欠妥,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不构成犯罪;(2)第二阶段当天晚上华浩良等人为要债而引起双方冲突,杨某乙一方的人首先动手,有人用刀刺南阳时,南阳才夺下对方的刀,打斗中致杨某乙受伤,在此过程中李强不在现场。2.如果李强的行为构成犯罪,其有以下量刑情节:(1)李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在晚上的打斗事件中李强不在现场。被告人南阳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4日,被告人浦晓平、李强因杨某乙欠赌债及之前有过矛盾,两人遂商量向杨某乙讨要赌债。因听闻杨某乙在外扬言要找人来打,担心杨某乙身边跟随的人多,被告人浦晓平、李强决定先准备工具。当日,由被告人浦晓平联系后,浦晓平和李强乘坐吴某甲的面包车至无锡市惠山区“老朱”处取了若干木棍,藏在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街道锡港路路边一草丛中。9月25日,被告人浦晓平、李强、华浩良商量第二天向杨某乙讨要赌债,若不还就教训他。当天晚上,被告人华浩良纠集了被告人南阳,让南阳再叫几个人一起去撑场面、摆架势,南阳遂又纠集了“李彪”等人。9月26日中午,被告人浦晓平、李强、华浩良、南阳及南阳纠集的“李彪”等共七人在吃饭时商议欲教训杨某乙,李强让吴某甲开面包车取了之前准备的木棍。上述人员乘坐吴某甲的车至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街道梓旺小区找到坐在一辆轿车副驾驶座位上的杨某乙,李强将随身携带的刺刀架在杨某乙的脖子上逼杨某乙下车还钱,因杨某乙拒绝下车,在挡刀时左手小拇指被刀划伤。被告人南阳与“李彪”等人遂强拽杨某乙下车,并对杨某乙拳打脚踢。后因有人报警,上述人员逃离现场。当日下午,因向杨某乙要钱未果,被告人浦晓平、华浩良、李强、南阳等人欲再次去教训杨某乙。华浩良遂又纠集了“牛牛”、方某等人,方某即开车带“牛牛”等人前来。因吴某甲要离开,被告人浦晓平、华浩良等人又另叫了两辆轿车,将吴某甲车上的木棍搬至其中一辆车上,后上述人员分乘三辆车至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街道梓旺小区内,持棍寻找杨某乙,因未找到而离开。当日晚上,上述人员在一起吃晚饭期间,被告人华浩良接到池某的电话,邀其至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街道步行街的锦炀蒸菜馆喝酒。因担心杨某乙可能在场,会为中午被打之事报复,被告人浦晓平、华浩良、李强、南阳等人商量一起去,后方某开车带浦晓平、华浩良、南阳,李强开车(车内有木棍)带“李彪”等三人一起前往东北塘街道步行街的锦炀蒸菜馆。因途中走散,方某开车先至现场,被告人华浩良与杨某乙在锦炀蒸菜馆门口附近发生口角并扭打,杨某乙身边的多名年轻男子遂帮忙殴打华浩良,华浩良、南阳与杨某乙一方人员互相殴打,华浩良持现场附近的落地晾衣架朝杨某乙一方人员挥舞,方某被杨某乙身边的人打倒在地,被人扶起后离开现场。在殴打过程中,被告人南阳持刀朝杨某乙背部、腰部捅了三刀。被告人浦晓平见双方打起来即离开现场,并联系李强带人过来。后被告人浦晓平、李强等人到达现场时,打斗已结束,其一行人持棍在现场附近寻找杨某乙未果后离开。经鉴定,杨某乙胸背部刀刺伤致左侧气胸,构成轻伤二级。2014年10月22日,被告人浦晓平、华浩良、李强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11月24日被告人南阳被抓获。四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聚众斗殴的主要事实。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东北塘派出所出具的《侦破说明》、《处警经过》,证明四被告人归案的经过情况。2.被害人杨某乙的陈述、辨认笔录,证明其欠浦晓平赌债未还,在赌场还曾与李强发生过矛盾,其怕遭报复就一直和几个朋友在一起。2014年9月26日下午其和几个人坐在梓旺小区84栋旁的汽车里,一辆面包车里下来李强、浦晓平、华浩良等七八个人,手拿砍刀和棍子。李强用刀在车门外指着其脖子让其出来跟他走,其用手推刀时左手小拇指被划破,几个其不认识的人强行拽其,对其拳打脚踢,这时有人喊警察,对方的人就跑了。当天19时许,池某请其和陈某等人在锦炀蒸菜馆吃晚饭,期间其接到过国彪的电话后出去,到饭店对面马路边与过国彪、黄惠庆聊了一会。后华浩良在饭店门口叫其,黄惠庆他们就走了。其走过去见浦晓平、南阳在车旁,华浩良叫其还钱,两人争吵并扭扯。华浩良让浦晓平去叫李强他们过来,浦晓平就跑了。其突然感觉后背有点痛,转身看到南阳在打其,其跟南阳扭打,发现他手里有个东西,后南阳又在其左腰部打了一下,其感觉腰上很痛,就往饭店旁的厨房跑,路上摸到腰上都是血,估计南阳拿了刀之类的东西。其在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去找池某,说自己被人打了,池某把菜刀拿走扔在花盆里,叫其躲起来,其躲在二楼卫生间。等了一会,顾某把其扶下楼,110把其送到医院。3.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9月26日傍晚,其和杨某乙、池某等人在锦炀蒸菜馆吃晚饭,期间杨某乙就接到电话后出去,其跟出去见杨某乙过马路和过国彪他们说话。其两人准备回饭店时,一辆车上下来浦晓平、华浩良、李强等好几个人,手拿棍子、匕首等。华浩良叫杨某乙到车里去,杨某乙不肯,对方冲上来打杨某乙,当时场面很乱。过了一会其见杨某乙冲进了饭店,背上都是血。后池某出来和对方交涉,有人说报警了,对方的人坐车跑了。杨某乙被捅了三刀。4.证人池某的证言,证明杨某乙与李强、华浩良为赌局的事有点矛盾。2014年9月26日18时许,其和杨某甲、顾某等人在锦炀蒸菜馆吃晚饭,期间华浩良打电话给杨某甲问杨某乙在哪里,杨某甲说不知道。19时左右,杨某乙和陈某过来一起吃,其和顾某去三楼敬酒,没多久杨某乙提一把菜刀来叫其,说来了很多人,其估计有人来打他,就把他的菜刀扔在花盆里。其没注意杨某乙是否受伤,只见他用手捂着腰。其下去见一起吃饭的人都在门外,门口车里下来李强、浦晓平等七八个男的,手拿棒球棍。其叫杨某乙回去躲起来,出去问李强他们怎么回事,他们没说,后他们没找到杨某乙就走了。之后其在饭店二楼找到杨某乙,他身上都是血,110来后把他送到医院,这时其才看到他背上被捅了两刀、腰上被捅了一刀,不知被谁捅的。5.证人洪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9月26日19时许,其和池某、杨某乙、杨某甲等人在锦炀蒸菜馆吃晚饭。一会儿其他人都出去了,后听说有人被砍了,其到门口见四五个男子拎着棍子站在马路边东张西望,其回店了一会再出去,那些拿棍子的人已不在,其跟饭店老板娘到厨房,见杨某乙背上全是血。6.证人余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9月26日18时许,其和池某、杨某乙、杨某甲等人在锦炀蒸菜馆吃晚饭,期间杨某乙接了个电话出去了。过了会听到外面有打架的声音,杨某甲等人都跑出去了,后其出去见杨某乙捂着腰躲在隔壁,池某等人在饭店外说话,其听说几个人用匕首捅了杨某乙。这时又跑过来五六个手拿木棍的男子,在饭店附近没找到杨某乙就走了。7.证人顾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9月26日18时许,其和池某等人在锦炀蒸菜馆吃晚饭,杨某乙打电话说也要过来。后其和池某去三楼敬酒,敬完酒见杨某乙手拿菜刀跑上来,后背都是血,说有人搞他,池某把他的刀拿了扔在花盆里,让他躲起来。其和池某下去,见李强、浦晓平等人手拿棒球棍在饭店门口找杨某乙,没找到人就走了。其在二楼卫生间找到杨某乙,他靠着墙壁坐在里面,墙壁上都是血。8.证人吴某甲的证言,证明2014年9月24日晚上,李强打电话说要向杨某乙要债,怕杨某乙喊人打他,让其开车到长安去拿点“家伙”备着,打架时用得着。其开面包车带李强和浦晓平到长安“老朱”那里拿了一捆10根左右木棍,后将木棍扔在东北塘锡港路路边的草丛里。9月26日中午,李强说准备去找杨某乙要钱,让其开车去带他们,并把木棍带上。其到路边草堆拿了木棍,去接了李强、浦晓平、华浩良和四个年轻男子。李强他们在车上讲,拿不到钱就打杨某乙。其开车到梓旺小区86幢旁的桥下,见杨某乙坐在一辆车里,李强拿了一把砍刀指着杨某乙,并和四个年轻男子拉杨某乙下车,浦晓平和华浩良在旁边看,他们拉扯了一会,听说警车来了就上车走了。离开小区后,因其要先走,李强他们把车上的木棍拿了下来。9.证人黄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9月26日晚上,池某、顾某、杨某乙等人在其锦炀蒸菜馆吃饭。19时许,杨某乙出去到对面路边与别人讲了会话后往旁边走过去,没多久约十几个人打了起来,具体看不清,其看见有人拿了旁边的晾衣架在打。一会儿杨某乙捂着腰往饭店厨房跑,那边就没继续打,那十几个人在周围转了一会就各自散了。过了会又有四五个人拿着木棍从饭店门口经过,好像在找杨某乙,那几人走后,顾某到楼上把杨某乙扶下来,110将杨某乙带走了。10.证人惠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9月26日19时许,其听说有人打架,在饭店二楼卫生间看到杨某乙蹲在墙边,用手捂着后背的伤口,墙壁上、衣服上都是血。11.证人过国彪的证言,证明2014年9月26日19时许,其和黄惠庆到锦炀蒸菜馆准备接杨某乙到黄的公司去,在饭店对面看到池某、杨某乙等人在吃饭,杨某乙出来跟其聊了一会,说不去公司了,要等华浩良过来谈事情,期间其看到有二三个平时跟杨某乙混的年轻人也和他在一起,其和黄惠庆先走了。后听说杨某乙被人捅了几刀,在医院急救。12.证人吴某乙的证言,证明2014年9月26日晚饭后,其见过国彪和黄惠庆在锦炀蒸菜馆前的路边跟杨某乙讲话,就跟他们聊了几句,听他们说那天下午在梓旺小区李强跟杨某乙打架的事,其听了会就走了,后听说杨某乙被人捅了几刀。13.证人刘某(曾用名刘强)的证言,证明2014年9月26日晚上,池某叫其和杨某甲、顾某等人在锦炀蒸菜馆吃晚饭,期间谈到杨某乙下午被华浩良、李强等人打的事,池某提出把杨某乙和华浩良叫过来协调一下。杨某乙过来吃了一会,接了个电话出去了,后其和杨某甲到饭店外见杨某乙站在饭店斜对面的路边,一会儿一辆轿车停在饭店门口,车上下来方某、华浩良、浦晓平和一个矮个男子,华浩良与杨某乙争吵并扭打,这时过来三个男子帮杨某乙打华浩良等人。华浩良和矮个子也跟杨某乙一方的人互相拳打脚踢,华浩良还拿了路边的不锈钢衣架打,浦晓平见打起来就跑了。后矮个子盯着杨某乙打,杨某乙就捂着腰站在路上不动了,其看有人把方某打倒在地,就把他扶起来让他先走。后其他人也都跑了,杨某乙往饭店厨房跑。一会儿李强带了几个人拿了木棍到饭店门口,又往锦旺小区去。后听说杨某乙被捅了三刀,其没注意被谁捅的。14.证人杨某甲(绰号“一平”)的证言,证明2014年9月26日晚上,池某叫其和刘某、杨某乙等人在锦炀蒸菜馆吃晚饭,期间华浩良打电话问其杨某乙在哪里,其没告诉他。后池某提出帮华浩良和杨某乙协调一下,打电话让华浩良过来喝酒,但没说协调的事。过了一会杨某乙接了个电话出去,其和刘某吃完到门口,见杨某乙在对面跟过国彪等人聊天,身边还站着四五个年轻男子,一会过国彪他们走了。杨某乙准备回饭店时,一辆轿车停到饭店门口,车上下来华浩良、浦晓平、方某、矮个子男子,华浩良过去骂杨某乙,两人争吵并互相拉扯、拳打脚踢,后杨某乙一方五六个人跟华浩良、矮个子互相对打。浦晓平看到打起来就跑了,方某被杨某乙一方的人打翻在地,其和刘某把他扶起来让他先走。当时华浩良还拿了路边一个不锈钢架子朝杨某乙一方的人乱挥,打了一会华浩良及杨某乙一方的人都跑了,杨某乙跑到饭店厨房间。矮个子在饭店门口转了一会,李强、浦晓平又带着三个人拿了木棍在饭店门口转了一圈,没找到杨某乙就走了。杨某乙从厨房被扶出来时,其才知道他被捅了几刀,但没看到有人用刀。15.证人方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9月26日14时许,华浩良打电话让“牛牛”帮忙去撑场面,向杨某乙要赌债。“牛牛”叫其和“小虎”等三人一起去,其开车带他们与华浩良等人见面后,大家分坐三辆汽车到东北塘的一个小区,李强、华浩良、浦晓平和四个年轻男子到小区里转,那四个男子还拿了木棍,转了一圈没找到人。傍晚华浩良喊其一伙人一起吃晚饭,后他接了个电话,说池某叫他去东北塘喝酒。华浩良叫其开车送,其带华浩良、浦晓平、矮个子男子到东北塘步行街的一个饭店门口,杨某乙在门前路边站着,旁边还有七八个男的。华浩良问杨某乙要钱,两人争吵并互相拉扯,其站在车边,杨某乙旁边的七八个男的上去打华浩良他们,也有人过来拳打脚踢将其打翻在地,刘某和杨某甲扶其起来叫其走。后华浩良叫其去接,其听说杨某乙被捅了几刀,矮个子承认是他捅的。16.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情况及在现场提取到一把折叠刀。17.杨某乙伤情照片、病历资料,证明杨某乙伤情及接受治疗的情况。18.无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明杨某乙胸背部刀刺伤致左侧气胸(肺压缩约10%),构成轻伤二级。19.被告人浦晓平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李强与杨某乙在赌场上发生了冲突,其也一直想找机会向杨某乙讨要赌债,9月24日晚上其和李强说到此事,因还听说杨某乙扬言要喊人来打,其两人觉得落不下这口气,也准备跟他打,但杨某乙平时身边总跟着几个小混混,估计身上带工具的,其两人商量准备工具,坐吴某甲的车到其联系好的长安“老朱”那里,拿了一袋约七八根棍子放在车里。9月25日晚上,其和李强、华浩良商量第二天去找杨某乙要钱,不还钱就打。9月26日中午,其和李强、华浩良及华浩良叫的南阳等人吃饭时商量下午去找杨某乙要钱,不还钱就打。之后李强叫吴某甲开面包车带其一伙人到东北塘梓旺小区86幢附近,见杨某乙坐在一辆车的副驾驶位,车里还有二三个人,李强拿出一把刺刀架在杨某乙脖子上,叫他还钱,杨某乙不敢下车,被李强和南阳等人拉下车拳打脚踢,后听说警车过来,其一伙人上车跑了。从小区出来后,大家准备再回去找杨某乙揍他一顿。因吴某甲要走,其和华浩良等人另叫了三辆轿车,把面包车里的木棍放到其中一辆车里。其一伙人坐三辆车到梓旺小区又转了一圈,李强和南阳等人拿了木棍,没找到人就回去了。其一伙人19时左右吃完晚饭,华浩良接到池某电话,叫他去喝酒,大家怕杨某乙会喊了人报复,决定一起去,人多打起来也不怕。后方某开车带其和华浩良、南阳,李强开车带另三人去东北塘。其坐的车先到蒸菜馆门口,见杨某乙在饭店对面路边,旁边站了二三个人。华浩良过去骂杨某乙,要他还钱,两人争吵并扭扯,杨某乙一方有六七个人围上来帮忙,华浩良只有南阳跟着。其看情况不对,就往路口走并打电话给李强,李强他们车上四人拿了木棍跟其走到饭店门口,华浩良和杨某乙已不在,其和李强、南阳等人到小区找了一圈没找到杨某乙就回去。听南阳说杨某乙被他捅了几刀,刀扔在现场了。后得知杨某乙在医院治疗,感觉事情大了,华浩良问其拿了500元钱给了南阳他们,让他们先走了。20.被告人华浩良的供述、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9月25日晚上,其和李强、浦晓平商量第二天向杨某乙讨要赌债,因杨某乙平时身边总是有几个人跟着,怕会被他们打,其提出叫点人一起去,不给钱就打。晚上其让南阳第二天叫几个人跟其一起去。第二天中午,其接了南阳和他带来的三个年轻男子与李强、浦晓平一起吃饭,其告诉他们等会要找杨某乙要钱,不还钱就打一顿。饭后,李强叫吴某甲开车带其一伙人到梓旺小区去找杨某乙,其见车里有几根木棍。在小区见杨某乙坐在一辆车的副驾驶位,李强拿了一把刺刀,用刀架在杨某乙脖子上要他还钱,两人争吵,李强和南阳等人把杨某乙拉下车一顿拳打脚踢,其和浦晓平、吴某甲没打。后看到有警车过来,其一方就上车跑了。从小区出来,其想想不服气,提出再去找杨某乙要钱,不给钱还要揍他。因吴某甲要走,其让“牛牛”叫辆车,再喊几个人过来。后方某开车和“牛牛”等人过来,浦晓平等人叫来两辆车,其一方三辆车又到梓旺小区转了一圈,李强和南阳等人手拿木棍,其他人空手,没找到人就回去了。吃晚饭时其还想继续找杨某乙要钱,其打电话给杨某甲问他杨某乙是否在,但他没说。19时许,池某打电话让其到锦炀蒸菜馆去喝酒。因估计杨某乙也在,怕他喊了人在等,大家决定一起去。其和浦晓平、南阳坐方某的车,李强开车带另三人去东北塘。其坐的车先到锦炀蒸菜馆旁,见杨某乙在饭店对面的路边,旁边还有七八个跟班。其叫杨某乙还钱,两人争吵并拉扯,那七八个跟班围上来对其和南阳、方某拳打脚踢,浦晓平跑了。其拿了场上的不锈钢衣架跟他们对打,被他们打翻在地。等其起来,杨某乙一方的人都跑了,方某、浦晓平也不在。南阳说他捅了一个人几刀,还一把折叠弹簧刀拿给其看。没多久浦晓平带了几个人过来,又带南阳等人去找杨某乙。其联系方某,他说刚才也被打了一顿。后得知杨某乙已在医院治疗,感觉事情大了,其问浦晓平拿了500元钱给了南阳他们。21.被告人李强的供述、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9月24日晚上,其和浦晓平聊到杨某乙不还钱,还扬言要来打其,觉得比较吃瘪,也想找机会跟他打。但平时杨某乙身边有几个人跟着,其两人商量准备点工具,再喊些人。其让舅舅吴某甲开车带其两人到浦晓平联系好的长安“老朱”那里拿了一袋约七八根棍子,藏在东北塘锡港路边的草堆里。9月25日晚上,其和浦晓平、华浩良商量第二天去找杨某乙要钱,不给钱就打,华浩良说他去喊人。9月26日中午,其从家里带了一把刺刀,华浩良带来了南阳等四个年轻男子一起吃饭,华浩良对他们说去问杨某乙要钱,不老实就打。饭后其让吴某甲拿上木棍,开车带其一伙去梓旺小区,见杨某乙坐在一辆车的副驾驶位,车子上还有三四个人。其用刺刀顶着杨某乙的脖子,叫他下车谈还钱的事,他不肯下车,两人吵起来,南阳等四人帮其拉杨某乙,并对他拳打脚踢,因有人喊警察来了,其一伙人就上车跑了。从小区出来后,华浩良提议再回去找杨某乙,还要揍他,找不到就造造声势。后吴某甲要走,华浩良、浦晓平等人另叫来三辆车。其几人把面包车上的木棍放到其中一辆车上,其把自己的刀扔了。后其一伙人开三辆车又到梓旺小区转了一圈,南阳等人拿了木棍,没找到人就回去了。晚上,其一伙人吃完晚饭后,华浩良接了个电话,说池某叫他去喝酒,让其他人跟他一起去,大家估计杨某乙也在,怕他报复,就答应一起去。方某开车带浦晓平、华浩良、南阳,其开车带另三人,去时其和方某的车走散了。后浦晓平找到其,其和车上三人拿了木棍跟浦晓平到饭店门口,又和南阳等人找杨某乙,没找到就回去了。华浩良他们说杨某乙当时旁边也喊了几个人,后双方打起来后,南阳用刀捅了杨某乙几刀,南阳也承认了,还说那把刀丢在饭店附近了。之后得知杨某乙到医院去了,感觉事情大了,华浩良问浦晓平拿了500元钱给南阳。22.被告人南阳的供述、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9月25日晚上,华浩良让其叫点朋友去讨钱,一起去撑场面、摆架势,其联系了朋友“李彪”,叫他再叫点人。9月26日中午,其和华浩良、李强、浦晓平及“李彪”等三人吃饭时,华浩良他们在说杨某乙欠钱的事,华浩良让其几人一起去,不还钱就打一顿。饭后,其一伙人坐车到东北塘的一个小区里,其见车里放着几根木棍,华浩良说到时拿木棍吓唬一下。李强带其几人走到一辆车旁,李强从身上拿出了一把砍刀,用刀指着杨某乙叫他下车,杨某乙不肯下车并和李强争吵,其和“李彪”等人过去拉,没拉下来,后看到有警察过来就走了。从小区出来后,华浩良提出再回去找杨某乙。当时司机要先走,华浩良、浦晓平等人另叫来三辆车,其中方某开车带了几个人过来。其一行人开三辆车又到小区去转了几圈,没找到人就回去了。当天傍晚,其一行人吃完晚饭19时左右,华浩良接了一个电话,说有人请他喝酒,叫其他人一起去。其一伙人分坐两辆车去东北塘,方某开车带其和华浩良、浦晓平,李强开车带“李彪”等三人。20时左右,其一车人先到了东北塘街道步行街的一家饭店门口,华浩良下车后和杨某乙争吵并互相扭打,浦晓平和方某看到打起来就跑了,杨某乙身边的几个人拿板砖、木棍将华浩良打倒在地。其上去跟杨某乙一方的人打在一起,对方一人拿出了一把折叠匕首在其面前比划,其把匕首抢了过来。这时杨某乙想打其,其用匕首往杨某乙身上捅了几刀,后人都散了,其把匕首随手扔在路边。浦晓平等人又拿着木棍去小区找杨某乙,没找到就回去了。其告诉华浩良他们其拿刀捅了杨某乙几刀,华浩良拿出500元钱让其几人先回去。本院认为:被告人浦晓平、华浩良、李强、南阳为争强逞能,持械聚众斗殴,并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浦晓平、华浩良、李强、南阳犯聚众斗殴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浦晓平、华浩良、李强、南阳虽非自动投案,但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华浩良提出“其没有挥舞衣架,只是用衣架挡了一下”的辩解意见,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华浩良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证人刘某、杨某甲的证言,均证明华浩良用衣架与杨某乙一方人员斗殴。被告人华浩良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李强的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强等人构成聚众斗殴罪罪名不当”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强等人为向杨某乙讨要赌债,找回面子和气势,在得知对方人数可能较多的情况下,准备工具,纠集人员,并预谋一旦对方不还钱即予以教训,其公然藐视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聚众斗殴的故意明显。本案被告人李强等人商量后准备工具、纠集人员,案发当天中午对杨某乙进行殴打,晚上双方再次发生斗殴,是一个连续的聚众斗殴的过程。各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法律特征,被告人李强在后一阶段的斗殴中是否在现场,并不影响对其聚众斗殴罪的认定。故相关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李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浦晓平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二、被告人华浩良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三、被告人李强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四、被告人南阳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赵晓燕审 判 员  林 琳人民陪审员  颜冠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章枫华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持械聚众斗殴的。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