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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5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高科技支行与张浩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高科技支行,张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512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高科技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54号,组织机构代码K3609753-2。负责人江凯,职务行长。被告张浩,男,汉族,1981年8月12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高科技支行诉被告张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高科技支行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高科技支行撤回对被告张浩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551元减半收取为4775.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高科技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家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