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2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路芹松与路黄成、牛成会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芹松,路黄成,牛成会,牛成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309号原告路芹松,男,1952年5月18日生,住新泰市。被告路黄成,男,1975年12月20日生,住新泰市。被告牛成会,男,1959年12月14日生,住新泰市。被告牛成玉,男,1978年2月1日生,住新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路芹松与被告路黄成、牛成会、牛成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路芹松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请出保全申请,要求对三被告在邮政储蓄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存款人民币150000元予以冻结,且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路芹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路黄成、牛成会、牛成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华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