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虎法执字第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范福文申请执行虎林市新乐乡兴隆村侵权当得利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福文,虎林市新乐乡兴隆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虎法执字第594号申请执行人范福文,男。被执行人虎林市新乐乡兴隆村,住所地虎林市新乐乡兴隆村。法定代表人崔仕才申请执行人范福文诉被执行人虎林市新乐乡兴隆村侵权当得利一案,虎林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作出(2014)虎民初字第1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虎林市人民法院(2014)虎民初字第1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泽民审 判 员 孙春林代理审判员 刘文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程文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