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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靖刑财执字第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刘守来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守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靖刑财执字第0034号被执行人刘守来,无业。被执行人刘守来犯盗窃罪,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2014)泰靖刑初字第37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刘守来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职权于2015年3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调查,目前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泰靖刑初字第377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 瓒审 判 员  蔡明义审 判 员  沈华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陈 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