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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泉民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成都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郭曼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郭曼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泉民初字第286号原告:成都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祥。被告:郭曼莉。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郭曼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曼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元,由原告成都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