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阜民一终字第00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太平洋财险阜阳公司与赵玉兰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赵玉兰,阜南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阜民一终字第006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马宝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佩彪,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玉兰,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阜南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强,该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嵇德武,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俊,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阜阳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014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7日18时30分许,马为贺(持A2证)驾驶“皖K15**学号”大型客车沿阜南县工业园区纬三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府后路交叉口北150米处,由于操作不当,将同向步行的张国侠、赵玉兰撞倒,造成车辆受损,张国侠、赵玉兰受伤的交通事故。阜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马为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国侠、赵玉兰无责任。赵玉兰于事故当日被送往阜南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多发性软组织挫伤;脑震荡;1┿1外伤性冠折伴Ⅲ°松动(无法保留);外伤性2┿颈折伴牙龈撕裂伤(无法保留);321┿外伤性冠折(未露髓)。2014年2月17日,赵玉兰出院,开支医疗费49780.23元。出院医嘱:上级医院进一步治疗。赵玉兰为调取病历开支复印费30元。事故发生后,阜南驾驶员培训学校已付款47000元。原审法院另查明:2014年3月24日,安徽洪淮律师事务所委托安徽中天司法鉴定所对赵玉兰损伤的休息期限、营养期限、护理期限、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意见为:一、被鉴定人赵玉兰因交通事故受伤,在住院期间(2013年11月27日至2014年2月17日)需要休息、增加营养和护理。二、被鉴定人赵玉兰口腔21┿1牙齿缺失,21┿牙齿冠折,首次行义齿安装和装冠需费用7000元,以后每十年更换一次,至76岁(人均期望寿命)止。赵玉兰开支鉴定费1200元。原审法院又查明:赵玉兰受伤后由其丈夫护理,赵玉兰及护理人员均为安徽省农业户口。本起事故的另一名受害人张国侠同意交强险、商业险限额由本案赵玉兰优先得到赔偿。“皖K15**学号”大型客车所有人阜南驾驶员培训学校,雇佣驾驶员马为贺,于2013年9月25日在太平洋财险阜阳公司投保有交强险,2013年10月10日在太平洋财险阜阳公司投保有商业三者险(限额100000元,不计免赔率)。太平洋财险阜阳公司对驾驶人员是否为马为贺提出异议,提出报案驾驶员是杨辉,经调查杨辉的驾驶证为A1A2证,具有驾驶资格。原审法院认为:太平洋财险阜阳公司对阜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但未提供证据,未推翻公安机关的事故责任认定,故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各方当事人应按照责任认定承担责任。阜南驾驶员培训学校、太平洋财险阜阳公司应赔偿赵玉兰的合理损失。太平洋财险阜阳公司对驾驶员提出质疑,经调查其公司质疑人员均具有驾驶资格。本案误工费、护理费的赔偿标准,赵玉兰要求参照2012年度安徽省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2845元执行,即每人每天62.59元(22845元÷365天)执行;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标准,赵玉兰要求参照安徽省公务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20元执行,予以准许。赵玉兰的合理损失:医疗费49780.23元,复印费30元,根据鉴定意见,赵玉兰的休息期限为83天,误工费应为5194.97元(62.59元/天×83天),赵玉兰的护理期限为83天,护理费应为5194.97元(62.59元/天×83天),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660元(20元/天×83天)。根据赵玉兰伤情及鉴定意见,酌情确定赵玉兰的营养费为1660元。赵玉兰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赵玉兰要求赔偿交通费,根据其住院确需开支交通费的实际情况,酌情支持200元。赵玉兰1970年1月2日出生,2013年11月27日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参照我国平均75周岁的寿命,牙齿修复的期限,更换牙齿费应计算32年(75周岁-43周岁),每10年更换一次,次数应为3.2次,每次7000元,计款22400元(7000元/次×3.2次)。鉴定费1200元,是为了确定赵玉兰牙齿修复所需费用的依据,由阜南驾驶员培训学校负担。上述损失合计87320.17元。由于事故车辆已在太平洋财险阜阳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本起事故的另一名受害人张国侠同意交强险、商业三者险限额由赵玉兰优先得到赔偿。太平洋财险阜阳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赵玉兰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5194.97元,护理费5194.97元,义齿安装和装冠费用22400元,交通费200元,合计42989.94元。余款43130.23元(87320.17元-交强险42989.94元-鉴定费1200元),由太平洋财险阜阳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鉴定费1200元由阜南驾驶员培训学校赔偿。阜南驾驶员培训学校已付赵玉兰47000元,应予以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赵玉兰各项损失42989.94元;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赵玉兰各项损失43130.23元;三、阜南汽车驾驶员学校培训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赵玉兰鉴定费1200元(阜南汽车驾驶员学校培训有限公司已付47000元,在执行时扣除,余款退回)。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4元,减收587元,由阜南驾驶员培训学校负担。宣判后,太平洋财险阜阳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太平洋财险阜阳公司上诉称:牙齿修复费用应属于医疗费范畴,原审判决其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该项费用错误。赵玉兰、阜南驾驶员培训学校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太平洋财险阜阳公司对于赵玉兰一审提供的鉴定意见书补充质证:后续治疗费不属于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应当另行鉴定。如果认为牙齿的换装属于残疾辅助器具费,应当申请鉴定。后续治疗费是后期治疗、康复费用。当事人所举证据与一审相同,其他质证意见也与一审一致,本院认证意见与一审一致。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安装义齿和装冠的费用是为了弥补受害人所遭受创伤肢体器官的功能所产生的费用,该项费用应属于残疾器具辅助费用,不属于医疗费用的赔偿项目,原审判决太平洋财险阜阳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赵玉兰该项费用正确,本院不予变更。原审判决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60元,由中国太平洋财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姚 斌代理审判员 刘 媛代理审判员 马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婉璐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