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蓬登民初字第98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谭树福与大连圣浦呈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吕淑波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蓬登民初字第989-7号原告谭树福,男,195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山东省蓬莱市。委托代理人梁建国,山东鹰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圣浦呈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庄河市大郑镇东房身村。法定代表人吕淑波,任公司董事长。被告吕淑波,女,197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2014)蓬登民初字第989-6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吕淑波名下的银行存款60000元予以冻结。因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吕淑波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1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吕淑波的银行存款6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宫继英人民陪审员 王宪法人民陪审员 梁志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宁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