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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蓬登民初字第98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谭树福与大连圣浦呈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吕淑波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蓬登民初字第989-7号原告谭树福,男,195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山东省蓬莱市。委托代理人梁建国,山东鹰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圣浦呈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庄河市大郑镇东房身村。法定代表人吕淑波,任公司董事长。被告吕淑波,女,197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2014)蓬登民初字第989-6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吕淑波名下的银行存款60000元予以冻结。因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吕淑波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1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吕淑波的银行存款6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宫继英人民陪审员  王宪法人民陪审员  梁志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宁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