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蕉民初字第3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陈妙贵与阮天喜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妙贵,阮天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350-2号原告陈妙贵(曾用名陈妙丹),女,197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被告阮天喜,男,196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妙贵诉被告阮天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妙贵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财产保全担保物的申请,要求解除冻结其名下坐落于宁德市蕉城区城南镇工业路32号中兴花苑A幢605室的过户手续,并另行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妙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原告陈妙贵名下坐落于宁德市蕉城区城南镇工业路32号中兴花苑A幢605室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冻结(产权证号:宁房权证蕉字第××号)。二、冻结担保人陈旭所有的闽J×××××小轿车的过户手续,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吕泽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 娟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第一百零二条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