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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江民初字第8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原告吴建文诉被告成都市温江区利民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文,成都市温江区利民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江民初字第800号原告吴建文。被告成都市温江区利民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兴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建文诉被告成都市温江区利民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建文未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牟 锐代理审判员  汪仁可人民陪审员  何万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常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