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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8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桂林XX公司与临桂县两江镇XX村民委员会XXX、桂林市XX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XX公司,临桂县两江镇XX村民委员会XXX,桂林市XX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临桂县两江镇XX村民委员会,临桂县XX人民政府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850-2号原告桂林XX公司。法定代表人石X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闫XX,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临桂县两江镇XX村民委员会XXX。负责人朱XX,村长。委托代理人江X,广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詹XX,广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桂林市XX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XX。委托代理人江X,广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詹XX,广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临桂县两江镇XX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张XX,村主任。委托代理人江X,广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詹XX,广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临桂县XX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廖X,镇长。委托代理人:潘XX,XX办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XX公司诉被告临桂县两江镇XX村民委员会XXX、桂林市XX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因本案与原告桂林XX公司诉被告临桂县两江镇XX村民委员会XXX合同纠纷【(2013)临民初字第103号】一案有利害关系,本院于2013年11月4日作出(2013)临民初字第85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本案的审理,现因【(2013)临民初字第103号】案件经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已审结,并于2015年3月27日作出(2014)桂市民一终字第65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决定恢复本案的审理,并定于2015年5月25日开庭,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原告桂林XX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桂林XX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石 剑审 判 员  骆小庆人民陪审员  何永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卢 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