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民初字第00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孙丁丁与厦门闽饮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丁丁,厦门闽饮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00635号原告孙丁丁。被告厦门闽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后埭溪路28号皇达大厦27楼C单元。法定代表人刘文龙。原告孙丁丁诉被告厦门闽饮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丁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元,由原告孙丁丁负担。审判员 许 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钱佳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