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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阳中民立他字第0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陈海波诉刘劲松返还财产纠纷指定管辖通知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陈海波诉刘劲松返还财产纠纷一 案 指 定 管 辖 的 通 知(2015)鄂襄阳中民立他字第00007-1号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你院关于《提请对陈海波诉刘劲松返还财产一案指定管辖的请示》收悉。关于本案的管辖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鉴于本案原告陈海波确系湖北省谷城县法院正式干警,为确保本案程序及实体审理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指定本案由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管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陈海波诉刘劲松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2015)鄂襄阳中民立他字第00007-2号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原告陈海波诉被告刘劲松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以本案原告陈海波系该院正式干警因此不便审理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经研究,本院认为,鉴于本案原告陈海波确系湖北省谷城县法院正式干警,该院审理确有不便,为确保本案程序及实体审理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指定本案由你院管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