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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湄民初字第1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张明侠与张道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侠,陈道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湄民初字第1012号原告张明侠。被告陈道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侠与被告陈道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明侠于2015年5月25日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明侠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04.00元,依法减半收取452.00元,由原告张明侠负担。审判员  黄胜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舒晓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