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湄民初字第1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张明侠与张道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侠,陈道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湄民初字第1012号原告张明侠。被告陈道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侠与被告陈道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明侠于2015年5月25日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明侠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04.00元,依法减半收取452.00元,由原告张明侠负担。审判员 黄胜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舒晓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