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玉花,唐三元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493号原告周玉花,女,1983年9月3日出生,壮族,户籍所在地:广西省上林县巷贤镇大山村高荣庄27号,现住邵阳市大祥区雨溪镇罗塘村13组397号附1号,身份证452124198309030362。被告唐三元,男,198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雨溪镇罗塘村13组397号,身份证430503198104284515。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玉花诉被告唐三元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依法通知,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饶 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曾旻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