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民初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玉花,唐三元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493号原告周玉花,女,1983年9月3日出生,壮族,户籍所在地:广西省上林县巷贤镇大山村高荣庄27号,现住邵阳市大祥区雨溪镇罗塘村13组397号附1号,身份证452124198309030362。被告唐三元,男,198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雨溪镇罗塘村13组397号,身份证430503198104284515。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玉花诉被告唐三元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依法通知,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饶 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曾旻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