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丁民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钱荣华与钱泽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荣华,钱泽华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丁民初字第251号原告钱荣华。被告钱泽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钱荣华与被告钱泽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钱荣华于2015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钱荣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荣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钱荣华负担。审判员 潘永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蒋 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