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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丁民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钱荣华与钱泽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荣华,钱泽华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丁民初字第251号原告钱荣华。被告钱泽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钱荣华与被告钱泽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钱荣华于2015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钱荣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荣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钱荣华负担。审判员  潘永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蒋 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