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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71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张洪与王光胜,杨莉鹏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杨莉鹂,王光胜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7109-2号原告张洪,男,197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唐仁贞,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莉鹂,女,198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王光胜,男,197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与被告王光胜、杨莉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敖平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洪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530元,减半收取4265元,保全措施费3520元,两项合计7785元,由原告张洪负担。审 判 长  杨 琼人民陪审员  刘朝利人民陪审员  王婉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