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民商初字第1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宁夏寰瑞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与三星电子(北京)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寰瑞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三星电子(北京)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商初字第1278号原告宁夏寰瑞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丁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庞麟,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彦涛,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三星电子(北京)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金教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永富,北京世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寰瑞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三星电子(北京)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寰瑞通讯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82元,减半收取1441元,由原告宁夏寰瑞通讯器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海波代理审判员 任旭昊代理审判员 刘亚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博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