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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安民初字第002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徐学德、蔡宗英与艾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学德,蔡宗英,艾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安民初字第00217-3号原告徐学德,男,1952年9月6日生,汉族,住陕西省镇安县黄家湾乡罗家营村四组,农民。原告蔡宗英,女,1951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陕西省镇安县黄家湾乡罗家营村四组,农民。被告艾伟,男,1986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陕西省镇安县云盖寺镇金钟村四组,农民。本院于2015年4月8日作出的(2015)镇安民初字第00217-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告艾伟所有的陕AN10**号南骏牌重型自卸货车一辆予以查封。现因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已调解结案,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艾伟所有的陕AN10**号南骏牌重型自卸货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力奎人民陪审员  张忠海人民陪审员  孙正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安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