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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城民初字第1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孙士会与德州市恒辉冷藏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士会,德州市恒辉冷藏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1407号原告:孙士会。被告:德州市恒辉冷藏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广海。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士会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士会撤诉。案件受理费1559元,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夏祥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滕志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