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民初字第1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孙士会与德州市恒辉冷藏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士会,德州市恒辉冷藏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1407号原告:孙士会。被告:德州市恒辉冷藏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广海。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士会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士会撤诉。案件受理费1559元,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夏祥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滕志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