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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二初字第4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郑州银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鄢陵乾艺花木有限公司与鄢陵乾艺花木有限公司、鄢陵汇森源花木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银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鄢陵乾艺花木有限公司,鄢陵汇森源花木有限公司,鄢陵县龙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贾秀梅,宋风玲,吴风玲,郑晓静,马爱芳,李冬艳,郑飞虎,郑廷见,马学义,刘红梅,郑海占,赵胜锋,王三友,王百珍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4477号原告郑州银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郭华。委托代理人巴建辉,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占勇,该公司员工。被告鄢陵乾艺花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鄢陵县。法定代表人赵胜锋。被告鄢陵汇森源花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鄢陵县。法定代表人郑晓静。被告鄢陵县龙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鄢陵县。法定代表人马会真。被告贾秀梅。被告宋风玲。被告吴风玲。被告郑晓静。被告马爱芳。被告李冬艳。被告郑飞虎。被告郑廷见。被告马学义。被告刘红梅。被告郑海占。被告赵胜锋。被告王三友。被告王百珍。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银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鄢陵乾艺花木有限公司、鄢陵汇森源花木有限公司、鄢陵县龙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贾秀梅、宋风玲、吴风玲、郑晓静、马爱芳、李冬艳、郑飞虎、郑廷见、马学义、刘红梅、郑海占、赵胜锋、王三友、王百珍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州银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减、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书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司亚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