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执字第008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屈小军与被执行人XX、刘丹、黄勇、黄普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小军,XX,刘丹,黄勇,黄普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0897-1号申请执行人屈小军,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XX,男,1976年6月10日出生,苗族,被执行人刘丹,女,1977年4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勇,男,1978年3月15日出生,苗族,被执行人黄普照,男,1955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屈小军与被执行人XX、刘丹、黄勇、黄普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雨民初字第029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XX、刘丹、黄勇、黄普照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屈小军支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291275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从2013年1月17日暂计算至2015年5月25日),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138元(暂计算至2015年5月25日),负担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11127元,本案申请执行费7511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XX、刘丹、黄勇、黄普照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811051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XX、刘丹、黄勇、黄普照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满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戴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