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邓法执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陈有新、陈永与陈红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有新,陈永,陈红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邓法执字第253号申请执行人:陈有新,男,生于1960年4月,汉族,住邓州市。申请执行人:陈永,男,生于1941年7月,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陈红宾,男,生于1973年3月,汉族,住邓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邓法民初字第5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6月19日向被执行人陈红宾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陈红宾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红宾在中国银行邓州支行营业部的存款21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功俄审判员 刘丰超审判员 董小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晓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