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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辉民初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邢某某与张某某抚养费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某,张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初字第377号原告邢某某,男,汉族。法定代理人:邢某,男,汉族。被告张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邢某某法定代理人邢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俊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万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