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民初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邢某某与张某某抚养费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某,张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初字第377号原告邢某某,男,汉族。法定代理人:邢某,男,汉族。被告张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邢某某法定代理人邢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俊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万 鑫 搜索“”